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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租不售合法吗?能否卖给小区外人员?四川省消委会帮你厘清车位难题

来源:中国网 发表时间:2022-06-21 15:34 阅读量:15908  

因停车难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最近几天,深圳宝能公馆车位事件引发全网热议鉴于车位纠纷频发,日前,四川省消保委,四川省房地产协会邀请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从法律角度解读车位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为消费者普及有关车位纠纷的专业法律知识

根据消息显示,目前住宅小区停车位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或车库,二是非施工区内占用业主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第三,民防车库或民防停车位。

对于开发商规定车位只租不售或只售不租是否合法的问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李冯律师表示,虽然建筑面积内规划车位的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如果开发商以只售不租,只租不售等各种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实际上是变相限制了业主对小区车位的使用权,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车位出租或出售给小区业主至于非建筑区域的车位,根据《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以只卖不租或者只租不卖的方式对规划外的车位进行处置和获利对于人防车位,由于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能出售,只能出租,租期不超过20年开发商对此类车位设定只租不卖是合法的

开发商将大量车位卖给同一个人或小区以外的购房者是否合法针对这一问题,四川互信律师事务所姜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以出售,赠与或者按照分摊比例出租等方式向业主处分车位,车库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二百七十六条关于‘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开发商把大量车位卖给同一个人或者小区业主以外的买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川博审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表示,开发商通过公示,书面等方式告知车位所有业主后,如果有业主放弃购买车位,即有闲置车位,开发商可以对这些车位进行处置此时,如果现有车位的业主仍有购买意向,开发商也应根据实际剩余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在上述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个车主购买多个车位的情况即当车主的需求已经确定得到满足时,仍然有闲置的车位法律法规不禁止开发商向小区业主以外的购买者出售车位,对购买者的身份或数量也没有限制所以李杰认为开发商是否优先满足了业主的要求才是核心点至于对销售对象的要求,销售的数量,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小区公共车位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出租权吗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表示,《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因此,如果小区公共停车位的产权是全体业主共有的,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出租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李冯律师也表示,如果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达成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车位的协议,物业公司可以将公共车位出租,但扣除基本成本和税费后的收入要交给业委会,归业主所有,由全体业主使用。

责任编辑:宋元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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